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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时间:2023-12-25 08:43:1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5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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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

根据____市(县)国让(合)字(200)第____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局,与受让人____,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____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____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____%,建筑系数不低于____%。

第四条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___%,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第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90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

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

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款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 ……此处隐藏40677个字……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

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共计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

或:乙方抵押______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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